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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申请登记的原则

来源:上海我要就业网   日期:2013-12-20 11:54   浏览数: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五、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六、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七、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1、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2、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3、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同级行政区划放在企业名称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